此信早已收到,因在旅行途中未能及时发出.现补发.2007/03/18
致全国人大代表的公开信
各位代表:
新年之初,百事伊始,构建和谐社会的蓝图待制,出版总署邬书林副署长竟能不顾大局,不管国策,自举一帜,颁令禁书八种,出版社分别受罚,从而昭告世人,出版当局遗有“和尚打伞”,并无和谐可言,舆论震惊。这当然不是突发的偶然性失误,海外反映的强烈远超去年此时发生的“冰点事件”。邬副署长出面否认,几番辩解;看他欲言又止,意图卸责,不幸又恰恰折射出这次下令禁书的的确确是他的职务行为。
二十多年来,几乎天天讲“依法治国”,十多年间,几乎月月论“提高执政能力”,执政为民之说更是四处充斥。可是,禁书、废书、封书、删书的非法举措又几乎时时都在发生,其范围之广,数量之大,手段之奸,危害之烈,大有与时俱进之势。受害的作者遍及各个层面、许多领域乃至各种派别,管你是年轻新秀、革命元勋!管你列左还是排右!至于为“禁、废”而设的所谓“评审制度”,恶奴黑笔,有口皆碑。待到邬氏主事理政,读者广泛称善的好书竟也在劫难逃,所不同者只是在乱禁之中立了新规,即因人而废:今日可以废我,明朝将能禁君,后天不知又会斩杀何人?如此公然违宪,如是肆无忌惮,形成一股改革大潮冲击未退,与人类社会普世价值悖违的逆流。形势这般严峻,诸公权重,受之于民,该替百姓管管了。
尽人皆知,书是言论的载体,靠出版而传播,或禁或废,都是对作者自由权利的剥夺,构成对《宪法》第35条的违反。须知该条规定的出版自由首先是、主要是公民个人的出版自由,出版总署以及其他宣传机关则只应列后,或尊奉执行,别无它途。再查《宪法》第33条2款,有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”的明定,据此,“因人废书”的行政行为分明构成了对该款宪法原则的对抗。诸公位尊,是否该问问署长、副署长,他们这是想干什么?
违宪引发“逆流”,得由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说起。1998年3月,我政府正式宣布将于“近期加入”该项公约;历经九年,本次大会之前又传出将借“奥运”东风予以批准,作为改善人权状况的庄重承诺。议程未作安排。但《公约》的原则既已成为世界公认的“主流”,又为我国政府宣告承认,岂能公然违反?查该《公约》第十九条规定:“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;……包括口头的、书写的、印刷的……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。”即使在特殊条件下对权利的行使应加限制,也只有两种情况,一是“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”,另一是“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,或公共卫生或风化” 。并且还必须立法明定,即不能实行“预先限制”的办法,任由有权单位臆定“禁区”,进而实行表达权的无形垄断,同时还必须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,而不能由政府官吏自由裁量,理所当然,也决不允许悄悄地打个电话或者“吹个风”就完成“限制”,实现“控制”。
现实情况如火焚心:出版主管机关的行政性工作经常违法越权,他们手上的黑名单、黑书目时常轮换,损害作家,殃及读者,怨声载道,大背民心。邬先生的禁书行为,外则失信于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,内则忤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,当无疑义,诸公监督有责,何时起而纠偏?我们不希望把问题拖到“奥运之年”,那会丢掉国格,影响国誉。是故建议根据《宪法》第73条的规定,在大会期间,就出版问题上的违宪行为、专断劣迹,向有关机关提出质询,要求正式答复,尔后据之作出相应决议,坚决废除现行条例、规章、制度中的不当内容和实践中的全部陋习陋俗,为制定《新闻出版法》奠定基础。
如认为提出此议时间过于匆促,原订日程不宜改动,复无充分理由延长会期,则请依据《宪法》第71条的规定,组织一个关于党政机关非法禁书的“调查委员会”,于闭会之后展开调查,在一定的时限内作出决议,明确宣告:违宪必究,任何机关不得例外;毁法有责,位居副职署长者也难逃其咎。惩前毖后,以儆效尤,以期实现我国宪政民主、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并茂的和谐社会的美好目标。
请予审查,至盼采纳。
本件征得我委托的律师团(代表)同意联署,以昭郑重,以示负责。
“废书”受害人:章诒和
法律顾问团代表:张思之、浦志强、付可心
2007.3.12 于北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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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评论人:蓝天
2007-08-24 13:16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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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读往事并不如烟真不知右派是如何制造出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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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评论人:anonymous
2007-05-13 13:22: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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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传部违宪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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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评论人:anonymous
2007-05-13 13:22: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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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传部违宪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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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评论人:shifei
2007-04-12 16:46: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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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怡和要求落实宪法条款,维护基本人权,何错之有?为专制辩护才是大错特错。认为所有的国家从来就没有言论自由,并不符合事实。认为世界上压根就没有言论自由,难道我国宪法规定这一条是多余的,或是有意拿国民开涮?别人禁章怡和是真,说章怡和“禁”别人说话,纯属无稽之谈。章怡和手中哪有这样一柄上方宝剑?评论是非应该从事实出发,不应该信口乱说。还应该弄清某些概念,比如何谓“禁”,何谓“骂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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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评论人:小人物
2007-04-12 14:01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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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论自由不论是在哪个国家从来就没有过,不过就是禁了一些书至于这么上纲上线的嘛,别人禁你的同时,你自己是不是也在同时禁人家的言论, 自己要说话,也要容得下别人说话。 现在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帜为所欲为的人实在也是多。作者对超女的评价不也是一棒子打死,一无是处吗。虽然我也很不喜欢今年的超级女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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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评论人:ss
2007-04-11 19:49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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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也没什么可委屈的。你话里话外骂人家,还得让人家忍着让你随便骂,这也太天真了吧。你上大街对着哪个骂骂看,人家能让着你?何况人家是执政者,手里有的就是政权,岂能轻易放过你?要我说,愿赌服输,既然要骂人家,就不要因为人家的报复而痛不欲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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